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》(见附件,以下简称《名录》)于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,现予以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   一、本公告发布前,已经合法获得行政许可证件和行政许可决定的,在有效期内,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。   二、《名录》所列野生植物已调整主管部门的,于本公告发布前,已经向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,由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继续办理审批手续,审批通过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,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。   三、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》(第一批)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。   特此公告。   附件: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年9月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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